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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幼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 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557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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