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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29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29號

抗告人
張光正

      張光偉

      張光明

      張愈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間109年度事聲字第29 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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