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105號
- 原告
-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原告與被告傑盟不動產負責人林暐峻即林永傑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裁定(109 年度補字第935 號)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590 元,如訴訟救助之聲請後經駁回確定,應於駁確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又原告於起訴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33 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該裁定於109 年8 月27日送達原告後,原告並未抗告而確定,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