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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85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藍雅筠

原告
蕭世華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告
吳威霆
被告
吳意凡(吳威宏之繼承人)
被告
吳毅謙(吳威宏之繼承人)
被告
吳冠群(吳威宏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佩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七庭 受命法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毓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5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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