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晉水果廣場即周金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零循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3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462,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