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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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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送達代收人
林宏根
被上訴人
鍾順仁
即被告
被上訴人
鍾王寶雲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390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61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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