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東寶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文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成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
民國110 年3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0,4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
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