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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筱雯

上訴人
即被告
宗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程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2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陳寶玉即星旺企業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4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53萬62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