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宗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昱程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2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陳寶玉即星旺企業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4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53萬62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