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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9號

上訴人
楊智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業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0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9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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