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號
- 抗告人
- 即參加人
- 余素卿
相對人馮○樂、歐怡伶、馮致中及鍾玉美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相對人聲請駁回抗告人訴訟參加,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
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號
相對人馮○樂、歐怡伶、馮致中及鍾玉美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相對人聲請駁回抗告人訴訟參加,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
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