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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號

抗告人
即參加人
余素卿

相對人馮○樂、歐怡伶、馮致中及鍾玉美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相對人聲請駁回抗告人訴訟參加,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

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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