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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返還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薛順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慶福、劉慶煌、劉芳妤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104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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