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薛順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慶福、劉慶煌、劉芳妤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104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