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郭宜芳
- 原告張光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29號抗 告 人 張光正 張光偉 張光明 張愈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間109年度事聲字第29 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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