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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郭宜芳

  • 原告
    張光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29號抗 告 人 張光正 張光偉 張光明 張愈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間109年度事聲字第29 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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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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