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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蒼冷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萬5,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3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