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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李碧月
債務人
何青峰
債務人
趙婕穎

一、債務人何青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玖萬零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何清峰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趙婕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26,744,174│108年9月29日 │1.84%  │自108年10月29日起, │││元│││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 │452,912元 │109年1月1日  │3.09%  │自109年2月1日起,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 │1,493,531 │108年9月12日 │1.84%  │自108年10月12日起, │││元│││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