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7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71號
- 債權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代理人
- 劉傑峰
- 債務人
- 蔡典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新台幣) ││├──┼─────┼───────────────────┤│001 │1,200元 │自105年1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2 │1,800元 │自106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3 │1,800元 │自106年3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4 │1,800元 │自106年5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5 │1,800元 │自106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6 │1,800元 │自106年9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7 │1,800元 │自106年1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8 │1,800元 │自107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9 │1,624元 │自107年3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0 │1,624元 │自107年5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1 │1,624元 │自107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2 │1,624元 │自107年9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3 │1,624元 │自107年1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4 │1,624元 │自108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5 │1,624元 │自108年3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6 │1,624元 │自108年5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7 │1,624元 │自108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8 │1,624元 │自108年9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9 │1,624元 │自108年1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20 │1,624元 │自109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