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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7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71號

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劉傑峰
債務人
蔡典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新台幣) ││├──┼─────┼───────────────────┤│001 │1,200元  │自105年1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2 │1,800元  │自106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3 │1,800元  │自106年3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4 │1,800元  │自106年5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5 │1,800元  │自106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6 │1,800元  │自106年9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7 │1,800元  │自106年1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8 │1,800元  │自107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9 │1,624元  │自107年3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0 │1,624元  │自107年5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1 │1,624元  │自107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2 │1,624元  │自107年9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3 │1,624元  │自107年1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4 │1,624元  │自108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5 │1,624元  │自108年3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6 │1,624元  │自108年5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7 │1,624元  │自108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8 │1,624元  │自108年9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19 │1,624元  │自108年1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20 │1,624元  │自109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77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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