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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8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82號

聲請人
林仁德
相對人
陳秀李(原名:陳秀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陳秀理」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秀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8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