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7號
- 原告
- 蔡王閃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璜
原告與被告蔡淑敏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6,0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60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