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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0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5號

原告
張芳菘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蕭佩瑩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5,74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9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0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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