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0號
- 原告
- 邱振龍
- 訴訟代理人
- 李倬銘律師(法扶律師)
- 原告
- 邱美玲
- 被告
- 邱振源
原告與被告邱振源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10 年度抗字第12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1,333 元確
定在案,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邱美玲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4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又原告邱振龍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
2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
告邱振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邱振龍應於裁定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告 │地 號│面 積│ 公告現值 │原告應│原告可得受之利│ 應徵裁判費 │ │ │ │高雄市│(㎡)│(元/ ㎡ ) │繼分 │益(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三民區│ │ │ │) │ │ │ │ │建豐段│ │ │ │ │ │ ├──┼───┼───┼───┼──────┼───┼───────┼───────┤ │ 1 │邱振龍│79 │ 62 │46,000 │1/3 │950,667 │10,460 │ ├──┼───┼───┼───┼──────┼───┼───────┼───────┤ │ 2 │邱美玲│79 │ 62 │46,000 │1/3 │950,667 │10,460 │ ├──┴───┴───┴───┴──────┴───┴───────┴───────┤ │備註: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應繼分=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