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9號
- 原告
- 吳佩穎
原告與被告張如玲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55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9 年度救字第202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