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告
簡良鑑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被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被告
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
被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被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被告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被告
陳慶男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慶男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2,039,

225 元,並主張上開債權就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5131 號分配

表表三之提存金具有優先受償性,故應剔除附表所示被告所受分

配金額共127,056,283 元。因原告上開請求具訴訟上目的同一,

不予合併計算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2,039,22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1,708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告     │分配表表三之分配次序與金額│備註    │
├──┼───────┼─────────────┼──────┤
│ 1│第一商業銀行股│次序1:10,699,441元    │應予剔除,改│
│  │份有限公司  │次序4:14,468,703元    │分配予原告。│
│  │       │次序9:90,324,518元    │      │
├──┼───────┼─────────────┼──────┤
│ 2│中租迪和股份有│次序3:656,305元     │同上    │
│  │限公司    │             │      │
├──┼───────┼─────────────┼──────┤
│ 3│台灣中小企業銀│次序5:687,779元     │同上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4│板信商業銀行股│次序6:468,588元     │同上    │
│  │份有限公司  │次序7:75,052元      │      │
├──┼───────┼─────────────┼──────┤
│ 5│台灣銀行股份有│次序8:3,055,809元    │同上    │
│  │限公司    │             │      │
├──┼───────┼─────────────┼──────┤
│ 6│華南商業銀行股│次序10:217,509元     │同上    │
│  │份有限公司  │             │      │
├──┼───────┼─────────────┼──────┤
│ 7│曾天才即祐福工│次序11:56,628元     │同上    │
│  │程行     │次序13:107,191元     │      │
│  │       │次序21:1,077元      │      │
├──┼───────┼─────────────┼──────┤
│ 8│高雄銀行股份有│次序14:2,139,896元    │同上    │
│  │限公司    │             │      │
├──┼───────┼─────────────┼──────┤
│ 9│台灣土地銀行股│次序15:2,931,987元    │同上    │
│  │份有限公司  │次序16:1,087元      │      │
│  │       │次序17:30,263元     │      │
│  │       │次序18:761,161元     │      │
│  │       │次序19:6,814元      │      │
│  │       │次序20:113,004元     │      │
├──┼───────┼─────────────┼──────┤
│10│台中銀租賃事業│次序22:133,471元     │同上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合作金庫商業銀│次序23:120,000元     │同上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