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2號
- 原告
- 蔡勝志
- 被告
- 蔡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不得持本院101 年度司家調字第511 號調解程序筆錄為執行名義,於本院109 年度司執助字第820 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 萬元(即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中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