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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告
蔡勝志
被告
蔡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不得持本院101 年度司家調字第511 號調解程序筆錄為執行名義,於本院109 年度司執助字第820 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 萬元(即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中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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