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3號
- 抗告人
- 財團法人華榮醫院籌備處
兼法定代理 黃榮華
人
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等間因109 年度補字第563 號確認解
除契約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2日裁定提
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