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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3號

確認解除契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3號

抗告人
財團法人華榮醫院籌備處

兼法定代理 黃榮華

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等間因109 年度補字第563 號確認解

除契約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2日裁定提

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3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解除契約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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