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5號
- 原告
-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原告與被告傑盟不動產即林暐峻即林永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
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33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