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原告與被告傑盟不動產即林暐峻即林永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

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33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5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