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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0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鄭伊倫

上訴人
即原告
薛家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詠耀、薛夙晴、薛惠文、薛惠方、薛李阿娥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02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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