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薛家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詠耀、薛夙晴、薛惠文、薛惠方、薛李阿娥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