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告
吳文興
被告
楊凱崴
被告
傅羽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雄簡大樓一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因被告楊凱崴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緝獲歸案後,再109 年9 月10日因另涉詐欺罪嫌,經本院刑事庭(109 年度訴字第101號)於109 年9 月10日再次發布通緝,迄未緝獲,致本院109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經合法送達楊凱崴,無從逕依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6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