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89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黃姿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89號

原告
林應然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告
林景元
訴訟代理人
林應專
被告
劉麗玫(即娜魯灣原民小吃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仁愛一街303 號」記載,應更正為「仁愛一街305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部分已載明原告請求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217 號及仁愛一街305 號房屋,是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1 項關於「仁愛一街303 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