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 告 林應然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林景元 訴訟代理人 林應專 被 告 劉麗玫(即娜魯灣原民小吃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仁愛一街303 號」記載,應更正為「仁愛一街305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部分已載明原告請求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217 號及仁愛一街305 號房屋,是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1 項關於「仁愛一街303 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