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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文禮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賴靜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靜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9 年11月9 日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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