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文禮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賴靜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靜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9 年11月9 日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