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大晉水果廣場即周金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零循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3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462,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