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0號
- 上訴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 送達代收人
- 林宏根
- 被上訴人
- 鍾順仁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鍾王寶雲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390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61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