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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1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東寶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成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

民國110 年3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0,4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

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