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 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珮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春槐、李瓊雪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9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7,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74,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