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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周欣儀
法定代理人
郭淑芳

兼法定代理

人 周方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起上訴到院。查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4,20

1元(計算式:面積979㎡×公告土地現值68,523元/㎡×上訴人權

利範圍4/80=3,354,2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0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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