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周欣儀
- 法定代理人
- 郭淑芳
兼法定代理
人 周方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起上訴到院。查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4,20
1元(計算式:面積979㎡×公告土地現值68,523元/㎡×上訴人權
利範圍4/80=3,354,2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