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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仲訴字第1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岳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慶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9日本院110 年度仲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3,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仲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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