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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再字第1號

抗告人
毛志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110 年度勞再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又因抗告人於抗告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如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抗告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抗告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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