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再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再字第1號
- 抗告人
- 毛志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110 年度勞再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又因抗告人於抗告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如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抗告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抗告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