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98號
- 原告
- 王育杉
- 被告
- 高雄市私立惠安居家長照機構
- 法定代理人
- 葉育至
- 訴訟代理人
- 邵允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1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 萬元。
二、被告應提繳2,24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1,000元 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 萬元、2,24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自110 年4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機構,約定工資為每月3 萬5,000 元,被告機構未給付同年5 、6 月工資,訴請給付工資7 萬元,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240 元,被告機構抗辯兩造間雖成立勞動契約關係,但原告於110 年5 、6 月份未提供勞務,故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兩造既不爭執成立勞動契約關係,而原告就其主張每月工資約定為3 萬5,000 元之事實,已提出薪資條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且為被告機構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其在被告機構係擔任督導員職務,工作內容負責1.「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所辦營養餐食備餐計畫(OT01)」之中央廚房成立,2.負責送餐志工派遣、個案聯繫、個案問題處理,3.4個長照醫事C 據點督導與指導,4.各據點預防及延緩失能課程授課與據點照服員之指導、代班,而110 年4 、5 月為新冠肺炎爆發期間,擔心不必要之接觸傳染,故沒有進辦公室,但有在家做送餐計畫,用雲端電話和送便當的人聯繫,有跑4 個據點,仍有依約服勞務,並已提出與其工作相關之LINE對話截圖、預防及延緩失能課程之上課時間及測驗評估資料、課程安排聯繫LINE對話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47至163 頁),是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工作範圍與事實相符,且確實有依約為被告機構服上開勞務。至未進入辦公室部分,屬疫情期間公私立機構常見之防疫措施,且核原告之工作極大多數在機構外,尚難以其未進入辦公室,逕認未依約服勞務,更何況,被告機構亦未說明曾要求原告進辦公室,且有必要,而遭拒絕,更未提出相關證據加以證明,從而,應認原告於110 年5 、6 月份仍有依約服勞務,被告機構辯稱原告該時期未提供勞務,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則原告訴請被告機構給付110 年5 、6 月約定之工資,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雇主本有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原告訴請被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240 元,雖未說明計算方式,但被告機構僅辯稱原告未提供勞務,就原告如有提供勞務,提繳有無不足,及原告主張補提繳金額並未加以爭執,且以雇主應提繳之最低比例6 %計算,2,240 元僅屬37,333元工資之提繳金額(2,240 ÷6 %=37,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尚低於原告本件請求之工資金額,則綜上各情,堪認原告之主張亦於法有據,同應准許。再者,本件為就勞工給付請求所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宣告雇主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