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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4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00號

債權人
林成濬
債務人
賴聰明
債務人
蔡佩珊
債務人
翁少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賴聰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零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蔡佩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翁少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40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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