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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

原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純
代理人
曾桂雄
被告
黃剛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本件原告請求變價分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原告應有部分之交易價額如附表拍定價額欄所示,合計新臺

幣(下同)718,900 元(計算式:土地拍定價額526,900 元+建

物拍定價額192,000 元=718,900 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71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5,95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T42XOL2;
┌──┬───────────────────────┬──────┬─────┐
│編號│土地坐落                   │      │     │
│  ├───┬────┬───┬───┬──────┼──────┼─────┤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 │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拍定價額 │
│  │   │    │   │   │(平方公尺)│      │(新臺幣)│
├──┼───┼────┼───┼───┼──────┼──────┼─────┤
│ 1 │高雄市│鳳山區 │新庄子│128-3 │ 2,901   │385/100000 │526,900元 │
└──┴───┴────┴───┴───┴──────┴──────┴─────┘
┌──┬──────┬──────┬─────┬──────┬───┬─────┐
│編號│建號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  │原告權│拍定價額 │
│  │      │      │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利範圍│(新臺幣)│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1 │高雄市鳳山區│高雄市鳳山區│鋼筋混凝土│4層:63.20 │ 1/2 │192,000元 │
│  │新庄子段3687│新生街一段69│造5 層  │總面積:  │   │     │
│  │建號    │巷6之3號  │     │63.20    │   │     │
└──┴──────┴──────┴─────┴──────┴───┴─────┘
~T64X4L25;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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