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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鄧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文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成、林天得間因110 年度簡字第83號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

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倘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

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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