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
- 原告
- 徐律鋒
- 原告
- 輔 助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法定代理人
- 周榆修
- 訴訟代理人
- 鄭翊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佩君等間返還保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55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