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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

返還保管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告
徐律鋒
原告
輔 助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周榆修
訴訟代理人
鄭翊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佩君等間返還保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55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87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管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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