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90號

返還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告
張榮梅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宋永進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83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

度救字第156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

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9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寄託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