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0號
- 原告
- 張榮梅
- 訴訟代理人
- 宋明政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宋永進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83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
度救字第156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
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