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9號
- 原告
- 楊文禮
- 被告
- 林天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2609號強制執行件所為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即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