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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0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告
林妍伶
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
被告
林于翔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23建號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0,000 元(即原告陳報前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795元。又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1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0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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