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8號
- 原告
-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原告與被告林暐峻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39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29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