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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告
陳依霖
法定代理人
陳美月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法扶律師)
被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3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6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