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陳樂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宏瑜(原名劉楊宏瑜)間請求變更要保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