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森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名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3,561 元(即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