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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1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呂俊杰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柏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剛魁即黃麟傑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14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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