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淑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淑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5月1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0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淑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5月1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