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易宜嫻
- 訴訟代理人
- 王律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培懿、張易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62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培懿、張易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