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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姿育

上訴人
即原告
易宜嫻
訴訟代理人
王律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培懿、張易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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